行政院會今(29)日通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擬具的「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金管會表示,為落實引導保險業參與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的投資以及健全保險產業發展,因此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放寬保險業資金投資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時,得擔任被投資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等規定。(修正條文第146條之5、第168條)
二、明定主管機關得指定機構辦理精算統計、費率釐訂、保險犯罪防制等業務,並將現行由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辦理之財務、業務及經營風險相關資料彙報等業務,改由該指定機構辦理;另其辦理上開業務之經費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定之。並增訂保險業未依限提撥經費或拒絕繳付之罰責。(修正條文第143條之3、第147條之1、第148條之1、第171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