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29)日通過內政部所提「濕地法」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陳院長表示,長期以來政府都有國家重要溼地保育計畫,惟不具法律效力,現在特別制定法律,對於濕地保育將更有保障。濕地有「大地之肺」及「大地之腎」美稱,對環境調節及生態保護非常有助益,國際社會於1971年簽署「拉姆薩濕地公約(Ramsar Convention)」,以保護、合理利用濕地及其生態資源。推動「濕地法」的立法,除符合國際社會趨勢外,亦能使濕地的保育與「明智使用」具法源依據,同時對自然環境的保護也將更為落實。
陳院長指出,該法案已列為行政院亟需立法院優先審議的法案,他並指示內政部協調立法院朝野黨團,積極推動立法工作,以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內政部表示,鑑於現行濕地資源管理,因尚未充分整合、缺乏整體管理計畫及人民保育觀念不足等問題,導致濕地快速流失、生態遭受破壞,為使濕地的規劃、保育利用及經營管理更臻明確,因此參酌「拉姆薩公約(Ramsar Convention)」、韓國「濕地保全法」及歐盟、美國、英國等濕地管理制度,擬具「濕地法」草案。
該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重要濕地之評定、變更與廢止及其國際級、國家級及地方級保育利用計畫之擬訂,應依公開程序辦理;如涉及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之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核定前應與當地原住民族諮商,並取得其同意。(草案第7條)
二、重要濕地之評定、變更與廢止程序相關資訊之公開。(草案第8條至第11條)
三、重要濕地功能分區之規劃及限制開發或建築。(草案第15條)
四、各種開發或利用行為位於重要濕地或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範圍內,應先徵詢中央主管機關意見。(草案第19條)
五、主管機關得依法徵收或撥用重要濕 地內土地。又依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經營管理者,得收取費用,其經營收益,應繳交一定比率之回饋金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經營管理相關事項之辦法。(草案第21條及第22條)
六、主管機關進行資源調查,或對暫定重要濕地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或實施濕地保育輔導轉作明智利用項目,致土地所有權人、經營人、使用人或權利關係人受有損失,應予合理之補償。(草案第23條)
七、濕地標章之設立、管理及濕地基金之來源及用途。(草案第31條至第3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