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本院新聞

:::
行政院會通過「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3-05-15
資料來源:發言人辦公室

行政院會今(15)日通過衛福部擬具的「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衛福部表示,為解決過去對中藥販賣人員定位不明的困擾,建立符合法制之中藥材販賣業者管理制度,保障國人用藥安全,因此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 增訂臺灣中藥典為中藥藥品認定依據之一,並明定中藥材定義,以利對中藥藥品與其原料之區分及管理。(修正條文第6條、第6條之1)
二、 增訂中藥材販賣業者得經營之業務範圍;中藥材販賣業者經營業務,應由技能檢定合格之中藥材管理人員駐店管理,並授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相關管理辦法。(修正條文第15條之1、第28條之1)
三、 配合中藥材販賣業者制度之建立,增訂違反管理相關規定之罰則。(修正條文第93條)
四、 本法修正施行前具有所定資格之一,且修習中藥課程達162小時,取得結業證書及相關從業證明文件者,得為中藥材販賣業者,並授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資格認定、申請執照之程序等辦法。對目前從事中藥材販賣之相關人員訂定過渡條款,可從業至本法修正施行後2年內,不受第28條之1第1項規定之限制。(修正條文第103條之1)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