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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懲治走私條例」第4條修正草案
日期:100-03-03
行政院院會今(3)日通過法務部所提「懲治走私條例」第4條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法務部表示,現行「懲治走私條例」第4條規定,犯走私罪而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傷害人致重傷之情形,得處以死刑,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規定「非犯情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之意旨未符,特修正該條文,刪除得處死刑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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