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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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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10-03-04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4)日通過人事行政總處簽陳國防部所擬「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教育部所擬「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此次修正是回應司法院釋字第781號、第783號解釋意旨,明定退休金調整機制,隨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或每4年檢討,並修正退役、退休後再任私校有給職務,無須停領月退休俸或退休金。另為與勞工、私校教職員課稅規定一致,增訂現役、現職人員繳付的退輔基金費用,不計入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蘇院長指出,該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國防部、教育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上述兩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有關「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增訂現役人員依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修正條文第29條)

(二)刪除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因就任或再任私立大學之專任教師應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4條)

(三)對於現役人員退伍除役後所領之退休俸、贍養金及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明定應隨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另定調整比率,或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修正條文第39條)

(四)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61條)
 

二、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增訂教職員依規定按月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修正條文第8條)

(二)對於教職員退休後所領之月退休金、遺族所領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明定應隨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另定調整比率,或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修正條文第67條)

(三)刪除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因再任私立學校有給職務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規定。(修正條文第77條)

(四)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10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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