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6)日通過「建築師法」第4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表示,「建築師法」於民國60年12月27日公布後,歷經8次修正,該法第4條第1項第2款有關經公立醫院證明有精神病者,即不能充任建築師之規定,有過度限制人民職業自由之虞,為符合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規定,故擬具「建築師法」第4條修正草案。
本案修正要點為,原規定經公立醫院證明有精神病者不得充任建築師,已充任建築師者,撤銷或廢止其建築師證書,為因應上述國際公約之規定,落實保障人權,參考精神衛生法、社會工作師法、醫師法及會計師法規定,修正為「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請二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者,不得充任建築師,已充任建築師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建築師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