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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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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4-01-15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15)日通過交通部擬具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交通部表示,為配合102年6月5日總統修正公布大眾捷運法第3條及第40條,增訂部分共用道路車道的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型態,及共用道路交通管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其相關法規的規定,因此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大眾捷運系統車輛用詞定義。(修正條文第3條)
二.明確規定駕駛人駕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等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等人員之指揮。(修正條文第4條)
三.增訂汽車駕駛人聞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及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迫近之處罰規定。(修正條文第45條)
四.增訂汽車駕駛人在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交岔路口且為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導引路線上倒車之處罰規定。(修正條文第50條)
五.增訂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交岔路口闖紅燈或紅燈右轉之處罰規定。(修正條文第53條之1)
六.修正慢車駕駛人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車輛隨行之處罰規定。(修正條文第76條)
七.增訂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依規定應予移置或扣留車輛之情形,其車輛之移置或扣留,得通知其營運機構處理之規定。(修正條文第85條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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