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本院新聞

:::
回應媒體報導有關資通安全管理法草案之澄清說明

日期:106-12-07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有關中時電子報4日刊載總統府前副秘書長羅智強提出「資通安全管理法草案」存有威權疑慮,行政院資安處今(7)日澄清並強調:目前該草案規範對象及第18條受檢查機關是以組織為主,非及於個人。且草案中所提對象除公務機關外,非公務機關僅屬特定範圍,是指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公營事業及政府捐助達一定比例的財團法人,並不及於所有民間企業。關鍵基礎設施包括能源、水資源、通訊傳播、交通、銀行與金融、緊急救援與醫院、高科技園區等領域,皆是以風險管理角度及公開審查過程律定對象,確認有相當風險才予以納管。

此外,該草案第18條目的在即時協助組織釐清資通安全事件,或阻止資通安全事件進一步擴大。為避免影響受檢組織正常營運,訂定有嚴謹的啟動要件,即符合查核資通安全維護情形發現重大缺失,或發生重大資通安全事件兩項要件之一,方可進入非公務機關執行檢查,此目的在限制機關檢查要件。另參與檢查人員也應負保密義務,含公務員在內的檢查人員,如接觸營業秘密或民眾個人資料,仍當受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營業秘密法及刑法等相關法律規範及箝制。

「資通安全管理法」主要立法目的,是為建構我國安全的資通環境,進而保障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目前所擬條文內容,如有易讓外界誤解之處,將配合檢討,並持續參考各界建言,通盤考量後提出研析意見予立法院法案審議參考,以加速建構完善國家資通安全環境。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