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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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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今(30)日通過「政黨法」草案

日期:101-08-30
資料來源:發言人辦公室

行政院會今(30)日通過「政黨法」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陳冲表示,為促進政黨政治健全發展,建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確保政黨組織及運作符合民主原則,請內政部本於政府推動廉能政治及民意對陽光政治的要求,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商,以順利完成立法工作。

內政部表示,政黨於現代民主政治體制運作扮演極重要角色,各民主國家為促進政黨政治健全發展,對於政黨組織與活動,均有若干保障及規範。我國自民國76年7月15日解除戒嚴,開放組黨後,內政部已於民國78年配合修正「人民團體法」,增訂「政治團體」專章,受理政黨備案業務,但該法立法體例將政黨視為人民團體,採行消極、低度規範,已無法適應社會各界期待與政黨政治發展需要,故有制定專法規範之必要。
本草案內容要點如次:
一、第一章「總則」,揭示立法意旨、主管機關、政黨定義、政黨組織區域及其主事務所之設置、組織運作之民主原則、政黨公平對待原則等事宜。(草案第1條至第6條)
二、第二章「政黨之設立」,規定政黨設立程序、應備具文件、政黨負責人消極資格條件、政黨名稱限制、法人設立登記、章程變更或負責人異動之處理。(草案第7條至第10條)
三、第三章「政黨之組織及活動」,規定國民參加政黨自由、政黨黨員身分認定、政黨章程應載明事項、政黨標章備案處理、政黨標章限制、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召開、黨團組織限制等事宜。(草案第11條至第18條)
四、第四章「政黨之財務」,規定政黨經費來源、政黨會計制度、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申報及公告、政黨補助金、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及購買不動產禁止等事宜。(草案第19條至第24條)
五、第五章「政黨之處分、解散及合併」,規定政黨處分、解散、合併及清算等事宜。(草案第25條至第32條)
六、第六章「罰則」,規定政黨負責人、中央、直轄市、縣(市)級選任職人員選舉賄選之處罰、未經依法設立從事活動之處罰及政黨違反本法規定之各項處罰。(草案第33條至第42條)
七、第七章「附則」,規定該法施行前已設立政黨之過渡條款、政黨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之處理及競合法規之停止適用等事宜。(草案第43條至第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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