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5)日通過交通部所擬「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5條修正草案,增列資位制人員以考成升任高員級者,在符合資格條件下,得擔任單列高員級職務,俸級總共可多晉2級。
人事局指出,交通部擬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5條修正草案,是為了衡平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任用的資位制人員之權益。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5條修正草案主要修正要點,是為增列資位制人員以考成升任高員級者,得擔任單列高員級職務,但該類人員仍須符合具碩士學位以上,且最近5年擔任高員級職務,其年終考績4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的資格條件。
本條文修正另規定,該類人員將比照公務人員薦任第7職等年功俸6級升至薦任第8職等年功俸6級,俸級總共可多晉2級,但限制該類人員最高得核敘至高員級第12級590薪點,藉以平衡該類人員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