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3)日通過「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間刑事司法互助協定」,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江宜樺表示,為使該協定儘速完成國內程序,保障國人權益,外交部及法務部應積極向立法院朝野黨團充分溝通說明,以期於本會期內完成審議。
該協定內容要點如下:
一、 雙方相互協助範圍包括:取得證言或供述;提供做為證據所用之文書、紀錄或物品;確定關係人之所在或確認其身分;送達文書;促進搜索及扣押;驅逐出境;協助凍結及沒收資產或執行罰金之程序及其他不違反受請求方所屬領域內法律任何形式之協助。(第1條)
二、 請求協助應以書面為之,但緊急情形時,得以言詞為之,並應於提出請求後10日內以書面確認之。(第4條)
三、 請求方或所屬領域內主管機關在未經受請求方所屬領域內之主管機關書面同意前,不得將依本協定而取得之資料、文書或物件,使用於請求書所載以外用途。(第7條)
四、 本協定應於雙方通知對方完成內國程序,自其後通知之日起第30日生效;任一方得以書面通知他方後終止本協定,該終止自收受通知後6個月生效。(第2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