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24)日通過「石油管理法」,將送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陳冲表示,本次「石油管理法」的修正,可增加業者油槽調度彈性,並回應立法院降低政府儲油相關成本的要求。
陳院長指出,修正草案中有關安全存量的調整,是考量現行政府儲油除所有權歸屬政府外,其管理及釋油皆由業者執行,如將現行石油煉製業、輸入業及政府合計應儲存90日的石油安全存量,整合由業者儲存,可有效增加業者油槽調度的彈性。
陳院長說,本次修法是改依業者的國內銷售量、使用量及出口量作為分攤依據,分別課以應儲備的安全存量,以衡平石油內外銷的義務負擔。相關修正可增進國家整體利益,並符公平、合理、具可行性等原則,請經濟部積極與各黨團協調溝通,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經濟部表示,未來如將現行石油煉製業、輸入業及政府合計應儲存90日的石油安全存量,整合由業者儲存,除可增加業者油槽調度彈性外,對於政府因此所減免的儲油費用、釋油演練及查核等行政作業成本,將可調降每年應收取的石油基金費率,並反映於油價。
經濟部並指出,石油煉製業及輸入業應儲備的安全存量,將由60日遞增至90日,如業者考量自身儲油能力及購油成本,仍無法於3年內達到時,經盱衡國內既有的安全儲油現況,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給予業者一次選擇權,得選擇維持其既有應儲備的安全存量,但對於不足90日法定安全存量部分,有代儲政府儲油的義務。
此外,經濟部表示,鑒於部分新能源技術無法藉由現行法令獲得補助,在符合石油基金的立法意旨下,該法的相關修正也將擴大石油基金用途,包括潔淨能源的應用及推廣的適用,使未來補助認定及範圍更具彈性。
本法案修正要點如次:
一、在維持全國石油安全存量90日、液化石油氣40日之前提下,重新調整石油煉製業及輸入業應存石油安全存量,按其前3年國內銷售量、使用量及出口量所占全國國內銷售量、使用量及出口量之比率計算之。至計算權重相關事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石油市場產銷秩序及確保國內石油穩定供應因素另定之。(修正條文第24條)
二、考量調整石油煉製業及輸入業安全存量分攤方式,將致國內銷售量、使用量及出口量較高業者之儲油成本遽增,並影響油槽調度之困難度,增訂給予業者一次選擇權。(修正條文第24條之1)
三、明定收取石油基金應衡酌之因素。(修正條文第34條)
四、修正石油基金之用途範圍。(修正條文第36條)
五、降低違反第18條規定,未經申請核准而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之罰鍰。(修正條文第40條)
六、增列對違反第24條之1安全存量義務之業者處罰依據。(修正條文第4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