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6)日通過財政部擬具的「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林全並指示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法是為因應「中華民國刑法」(下稱刑法)部分條文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該法施行法第10條之3規定,上開刑法修正條文,自本(105)年7月1日施行,施行日前制定的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的規定,不再適用,基於該法所定對於非屬犯罪行為人之物的沒收,較「菸酒管理法」現行規定狹隘,為利菸酒有效管理及維護國民健康,因此擬具「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59條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利菸酒管理,維護民眾健康,明定依該法規定應予沒收者,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修正條文第57條)
二、配合刑法修正條文之施行,增訂該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59條)(撰稿:陳秀真,電話: 02-23410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