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7)日通過「國家情報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依據國安會函表示,「國家情報工作法」自民國94年2月5日公布施行至今,歷經2次修正,為符合國家情報工作的實務需要,明確情報協助人員的定義,及加重非軍職人員從事間諜行為的刑度等,國安局爰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次:
一、修正情報協助人員、間諜行為之定義及視同情報機關名稱。(修正條文第3條)
二、強化各情報機關督察工作內容,並賦予主管機關督導督察工作權限。(修正條文第5條)
三、增列主管機關應統合政府機關有關影像、圖資等空間情報工作,並得召開協調會報。(修正條文第16條)
四、擴大間諜行為減輕或免除刑事、行政責任之主體,以啟自新。(修正條文第22條之1)
五、定明情報人員傷、殘、死亡,其撫卹及補助限於境外從事情報工作所致者。(修正條文第24條)
六、定明未通過安全查核不得接觸機密之種類及規劃任用之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拒絕接受查核或查核未通過之法律效果。(修正條文第28條)
七、明確規範違反法定義務應受刑罰之構成要件,並加重非軍職人員間諜行為之刑事責任;增訂情報人員故意觸犯間諜罪及洩密罪加重刑責;從事間諜行為而刺探、收集、洩漏或交付非秘密資訊之刑責。(修正條文第30條、第30條之1、第30條之2、第3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