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0)日通過內政部重行函送「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施行法」草案暨「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臺灣過去曾發生李師科案,其中就有人因遭刑求而自殺,代表臺灣曾經歷以酷刑屈打成招的不幸年代。而行政院在「世界人權日」通過聯合國9大人權公約之一的禁止酷刑公約、任擇議定書及其施行法,更別具意義。感謝羅秉成政委、內政部等盡心盡力協助。
蘇院長強調,酷刑在臺灣雖已遠離,但過去受屈打成招、冤獄、枉死的人,其實並不久遠。對當事人及家屬縱算可獲得司法平復,但他們「被劫走的人生」已無法再重來,這是國家用再多金錢、形式、道歉,也無法彌補的重大缺憾,因此掌握及執行國家公權力的人要戒慎恐懼,各個機制及運作,均應嚴守相關人權及規定,讓國家在正確的道路上運作。
蘇院長也強調,我們要記取教訓,避免重蹈覆轍,就要用立法方式,要求各級政府機關依法推動禁止酷刑公約,並檢視修訂相關法令及措施。
蘇院長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以彰顯我國人權立國的精神與接軌國際人權的努力。
內政部表示,為將該公約及議定書國內法化,落實其相關規定及國家義務,並與國際人權標準接軌,因此擬具「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施行法」草案,併同該公約與議定書,經行政院會討通過後於107年12月7日函送立法院審議,但未能於立法院第9屆會期完成立法程序,因此重行函送「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施行法」草案暨該公約及議定書。
該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揭櫫本法立法目的及明定本公約及議定書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草案第1條及第2條)
二、酷刑與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之認定基準應符合本公約及議定書之目的及宗旨,並應參照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及所屬委員會所為之一般性意見及決議、國家報告之審查意見、個人申訴案件之決定及國際法律文件認定。(草案第3條)
三、各級政府機關應依業務職掌籌劃、推動及執行本公約規定事項,落實監督及考核,並健全申訴制度。(草案第4條)
四、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應建立專責之酷刑防制機制。(草案第5條)
五、政府應依本公約規定,於本法施行後提出初次國家報告及定期國家報告之期間;國家報告應依聯合國相關規定及報告準則撰寫。(草案第6條)
六、政府應確實籌劃、推動及執行本公約規定事項,並與國際間共同合作。(草案第7條)
七、執行本公約及議定書所需經費,應優先編列。(草案第8條)
八、各級政府機關應就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依限提出檢視清單,並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草案第9條)
九、本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