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6)日通過「學位授予法」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教育部表示,現行「學位授予法」於民國93年6月23日修正公布,為因應目前教育趨勢及現況,使學位授予及學制更彈性多元及提升國際競爭力,故擬具「學位授予法」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由各校訂定各級學位名稱,提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毋須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條文第3條)
二、增列修讀體育類碩士學位學生之學位論文亦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取代,以及碩士班屬專業實務者,其學生碩士論文得以專業實務報告代替,其專業實務之認定基準由各大學定之。(修正條文第7條)
三、增列修讀副學士、碩士、博士學位學生得修讀輔科(系、所、學位學程)、雙主修及跨校之輔科(系、所、學位學程)、雙主修、學位學程等規定。(修正條文第14條)
四、增訂助理教授、中央研究院助研究員亦得擔任碩士學位考試委員之規定。(修正條文第8條)
五、增訂副教授、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得擔任博士學位考試委員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0條)
六、各級跨校雙主修學位屬分別授予者,所授頒之學位證書應附記學生原就讀學校名稱;另修讀遠距教學課程學生,其學位證書應附記其授課方式為遠距教學。(修正條文第14條及第15條)
七、刪除名譽博士學位之授予需報部備查之規定。另有關名譽博士學位審查委員會之組織,為符大學自主精神,予以刪除。(修正條文第16條)
八、修正博、碩士論文或報告等之儲存方式,大學並應將其送交國家圖書館保存。(修正條文第17條)
九、明定學校主管機關認為學校處理論文、專業實務報告、作品、成就證明之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有抄襲或舞弊情事顯有疑義時,得通知學校限期重新調查及處理。且增列入學資格或修業情形如有不實或舞弊情事,其撤銷學位、公告註銷及通知當事人繳還學位證書等規定。另將本法施行細則第5條之1所定涉及學位撤銷之情事,納入本法規定。(修正條文第18條)
十、因應論文或專業實務報告、作品、成就證明之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抄襲或舞弊等情形日益猖獗,增訂行為人或負責人之相關罰則。(修正條文第1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