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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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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契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98-12-17

為達簡政便民及符合租稅公平原則,行政院院會今(17)日通過財政部所提「契稅條例」第4條、第5條及第13條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目前契稅之課徵,原則由納稅義務人按不動產評定標準價格申報契價,繳納契稅,本案配合實務修正,使課徵契稅之計算方式更為明確,簡政便民,有其實際需要,請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各黨團協調溝通,儘速完成立法程序。

財政部表示,為修正納稅義務人於不動產移轉申報契稅時契價之認定標準,使契稅之計算方式明確化,因此研擬「契稅條例」第4條、第5條及第13條修正草案。

本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 配合本條例第13條之修正,刪除買受人、典權人「按契約所載價額」申報繳納買賣契稅、典權契稅之規定。

二、 修正計課契稅之契價,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但依本條例第11條取得不動產之移轉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者,從其移轉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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