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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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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工會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

日期:98-04-16

行政院院會今(16)日通過勞工委員會提出「工會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該二法案加上去年修正公布的「團體協約法」所建立的勞動三權法制,是在確保勞工權益並兼顧我國企業發展的前提下,建構一套符合當前台灣社會經濟發展現況的勞資關係制度,希望勞資雙方可以以協商代替對抗,經由對話與溝通,打造一個勞資合作的工作場所,使勞資雙方共謀其利,以邁向先進國家「成熟有秩序,合作又競爭」的新紀元。

行政院長劉兆玄表示,今日通過的修正案非常重要,如何確保勞工權益與兼顧企業發展,是一個很困難的課題,但在各部會的多方考量下取得共識,修正案中有許多作法很有創意、並與過去有不一樣的思維方式,可以解決對立、增加勞資合作,達到共謀其利的雙贏目標。

劉院長表示,本案已列為本會期送請立法院審議的重要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勞委會積極協調立法院朝野黨團並與相關團體溝通說明,以利及早完成立法程序。本案有關調解、仲裁及裁決機制的建構及子法修訂等相關配套措施,也請勞委會妥為規劃,以期順利推動。

勞委會表示,今日院會通過的「工會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這是該二項法律制定迄今約80年後,首次進行大規模的修正。「工會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於民國18年及17年公布實行,迄今均未作大幅修正,許多條文已明顯不符當前社會經濟環境,對良好勞資關係的建立也產生阻礙。

勞委會指出,本次「工會法」修正以工會組織團結化、會務自主化、運作民主化為主軸;「勞資爭議處理法」的修正,則為建立多元有效之勞資爭議處理管道,並以專業之調解人與仲裁人機制,有效處理勞資爭議;此外,明確訂定爭議權行使的合理規範與保障,給予工會更多自主的空間,進而能透過勞資自主及自治精神協商,達到爭議解決的目標。

勞委會表示,本草案修正通過後,一方面可讓勞工的勞動三權有良好的規範及合理的行使空間,另一方面讓勞資互動更能貼近當前勞資需求,降低勞資雙方因為勞資關係不良所帶來的衝擊。

勞委會指出,鑒於「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中,針對調解、仲裁及裁決等機制,有相當幅度的變動,對勞資爭議的解決,將會有極大助益,勞委會將建立前揭機制相關配套措施,預為因應,以期順利推動,發揮爭議協處效能。此外,為建構完整勞動三權的保障制度,勞委會將儘速完成相關授權法規命令的訂定,以利勞動三法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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