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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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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飛航事故調查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2-05-09
資料來源:發言人辦公室

行政院會今(9)日通過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擬具的「飛航事故調查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據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函表示,為飛航事故調查法公布施行至今已逾8年,部分條文規範已無法符合實際業務運作需求,為能確實執行飛航事故調查業務,並與國際接軌,因此擬具「飛航事故調查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實務運作需要,修正相關條文。(修正條文第2條、第13條、第10條、第14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22條及第25條)
二、增訂有關設置飛安自願報告系統之規定。(修正條文第5條之1)
三、增訂事故發生地不確定、事故發生地調查機關不調查、或事故發生地調查機關委託調查之本國籍飛航事故,由飛安會調查;為便利調查作業,飛安會得將發生於境內之其他國籍航空器飛航事故調查作業委託予該國事故調查機關。(修正條文第6條)
四、為確保座艙語音紀錄器資料之完整,明確規定航空器使用人於飛航事故或疑似飛航事故發生後,所應採取之措施。(修正條文第12條)
五、增訂有關機關(構)應配合飛安會專案調查小組之要求,提供組員及乘客於該事故之醫療紀錄。(修正條文第17條)
六、為確保座艙語音紀錄器內資料之完整,增訂罰則。(修正條文第28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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