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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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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正草案

日期:98-07-23

為加強國內器官捐贈移植之管理,維護病人接受醫療照護之權益,行政院會今(23)日通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正草案。

行政院衛生署表示,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自76年6月19日公布施行,至今已逾20年,其間雖歷經3次修正,但因醫療科技及國內器官移植技術日益進步,醫療行為也有所改變,加上目前器官捐贈來源有限,原有之活體器官捐贈移植規定,已不符合現行醫療實務,亦未能切合社會及民眾之期待,衛生署因此檢討修正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將器官之捐贈與移植納入管理,以提升器官移植之醫療品質,並修正該條例對最近親屬之範圍及順序,以符倫常;又器官之分配攸關人民權利,亦需依器官類別訂定不同分配方式,因此該草案也增訂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器官分配應登錄之內容、基準、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之依據,同時配合修正相關罰則,以求法制之周延。

衛生署強調,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未來修法通過後,將有助於健全國內器官捐贈移植醫療體系,更可維護病人接受醫療照護之權益。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 條例名稱修正為「人體器官捐贈移植條例」。

二、 嚴密規定醫療機構及醫師施行特定器官之摘取、移植應具之資格、條件及相關許可程序。

三、 參照民法最近親屬之規定,修正本條例所定最近親屬之範圍及順序。

四、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得作為移植用途之治療性手術切除器官,其供於移植用途時,不適用一般器官移植之規定。

五、 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器官分配應登錄之內容、基準、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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