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6)日通過教育部擬具的「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實驗條例」草案,並將法案名稱修正為「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本案藉由適度鬆綁法規,讓高教制度在組織、人事、財務、設備資產等方面,具更多彈性運作空間,企業可以提供資金、講師與研究人員,與國立大學進行合作,透過產學人員交流,進行知識擴散與技術移轉,建立長期合作關係,一方面穩定培育國家重點領域所需的高階技術人才,二方面也讓學術研究帶動產業發展,互惠互利,相得益彰,促進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開創人才培育新模式。
蘇院長指出,請教育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及社會各界溝通,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該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名稱修正為「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二、教育部設置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審議會,置委員9人至15人,成員包括政府代表、學者專家及產業代表,並明定其運作;國立大學申請設立國家重點領域研究學院(下稱研究學院)條件與合作企業條件及研究學院任務。(草案第4條、第5條)
三、研究學院具有獨立編制及獨立預算。(草案第6條)
四、研究學院資金來源與支出用途,其來源屬合作企業資金者,每年提供之資金額度應不得低於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之撥款額度。(草案第7條)
五、國立大學申請研究學院之程序與相關事項,以及教育部審議程序。(草案第8條、第9條、第11條至第13條)
六、創新計畫期程為8年以上12年以下;經主管機關核定續辦者,每次得依績效延長8年至12年。(草案第10條)
七、校務會議就研究學院之權責範圍。(草案第14條)
八、研究學院應設國立大學監督委員會、研究學院管理委員會及產學評議會,並明定其任務。(草案第15條至第19條及第21條)
九、彈性鬆綁院長與相關行政主管人員之資格與產生方式、編制內教師之年齡、聘任程序、聘期、教師資格審定程序及彈性薪資等事項。(草案第20條、第29條至第38條)
十、國立大學得將經管之國有財產變更管理機關為研究學院,並鬆綁國有財產處分與收益及採購等事項。(草案第22條、第27條及第28條)
十一、賦予研究學院人才培育及學位授予彈性、並應建立風險管理制度、會計制度及教學品質保證機制等。(草案第23條、第39條至第45條)
十二、研究學院研發成果收入比率提供國立大學用於改善師資、充實設備及其他校務發展。(草案第25條)
十三、研究學院非以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依法編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所執行產學合作事項,其獲得之研發成果及其收入,準用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規定辦理。(草案第26條)
十四、研究學院之退場機制。(草案第46條至第4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