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6)日通過「記帳士法」第4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財政部表示,鑑於「記帳士法」第4條第1項第4款有關「經公立醫院證明有精神病者」,不得充任記帳士的規定,有過度限制人民職業自由之虞,為落實保障人權及人民的工作權,因此參考「精神衛生法」第22條及「會計師法」第6條規定,將上述規定修正為有「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二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之情事者,不得充任記帳士,以保障人民職業自由的權利,並兼顧受記帳士協助記帳及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義務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