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本院新聞

:::
行政院會通過「記帳士法」第4條修正草案

日期:102-06-06
資料來源:發言人辦公室

行政院會今(6)日通過「記帳士法」第4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財政部表示,鑑於「記帳士法」第4條第1項第4款有關「經公立醫院證明有精神病者」,不得充任記帳士的規定,有過度限制人民職業自由之虞,為落實保障人權及人民的工作權,因此參考「精神衛生法」第22條及「會計師法」第6條規定,將上述規定修正為有「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二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之情事者,不得充任記帳士,以保障人民職業自由的權利,並兼顧受記帳士協助記帳及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義務人權益。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