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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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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2-05-23
資料來源:發言人辦公室

行政院會今(23)日通過「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 為使「消費者保護法」之「定型化契約」、「郵購買賣」及「訪問買賣」等規範更加完備,並解決實務爭議,因此參考日本及歐盟等外國立法案例,擬具「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郵購買賣」及「訪問買賣」之名詞為「通訊交易」及「訪問交易」,並修正定義使適用上更加明確。(修正條文第2條)
二、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特定行業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依現行規定係屬概括授權,為避免爭議,增訂授權公告之目的、內容、範圍及法律效果,使其更加明確,以及增訂行政罰配套措施,以貫徹施行。(修正條文第17條及修正條文第56條之1)
三、充實通訊交易及訪問交易之企業經營者資訊告知義務,以及增訂違反告知義務之法律效果。因商品或服務之性質特殊,消費者依第19條第1項規定行使解除權,對企業經營者顯失公平者,增訂得排除適用之規定。並將本法施行細則有關契約解除後之法律效果等規定移列於本法。(修正條文第18條、第19條、第19條之2及第19條之3)
四、增訂消費者保護團體發表檢驗結果後,應公布檢驗相關資訊並通知相關企業經營者。發表檢驗結果有錯誤時,應進行更正及澄清等措施。(修正條文第29條)
五、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之業務及人力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已併入行政院,為因應組織改造後管轄權之變更,爰配合調整相關條文。(修正條文第39條至第41條、第44條之1及第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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