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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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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揆聽取「兩岸訂定協議處理監督專法之重點內容及目前相關法案版本之分析」報告

日期:103-04-10
資料來源:發言人辦公室

行政院長江宜樺今(10)日在行政院會聽取陸委會「兩岸訂定協議處理監督專法之重點內容及目前相關法案版本之分析」報告後表示,行政院版草案符合我國憲法關於兩岸關係定位、行政立法權力分立原則,同時結合「四階段對外溝通諮詢」及「二階段國家安全審查」機制,不但提升兩岸協議推動過程透明度,也能確保國家安全,較為務實可行。

同時,江院長請陸委會及相關部會加強與立法院朝野黨團及相關民間團體溝通,爭取支持,儘速完成立法程序。

江院長指出,上週院會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當日即送請立法院審議,目前在野黨及民間團體也分別提出了許多不同版本。今天陸委會的報告,說明行政院所送草案的重點,也對其他版本作了詳細分析,外界如有不實批評或誤導,陸委會及相關部會應即時回應澄清。

江院長表示,民間版(即尤美女委員領銜的版本)第二條提及憲政及憲法問題,這是完全沒有迴避空間的問題。國家名稱及國家定位的問題,當然不應該透過兩岸協議的監督條例加以偷渡,對於這樣的事情,政府無可迴避,也必須勇於面對。

對於部分人士主張應與美國一樣,由國會派代表參與協議簽署過程,江院長指出,陸委會王主委的報告已說明,美國憲法規定,貿易談判權原屬於國會,由國會授權給行政部門,因此才有快速授權與否的問題。但我國憲法規定,施政由行政權負責,包括對外條例及協約等,如果變成由國會決定對外談判內容,並可決議修改,請行政部門執行的話,雖看似像美國的制度,但違反我國憲法權力分立規定。

江院長舉例說明,政府每年均編列年度施政計畫及預算,如在預算書未送到立法院前,須先向立法院個別報告施政計畫,等立法院同意後,行政部門再決定年度施政計畫與預算,即違反憲法行政權及立法權分立精神。

江院長強調,行政院是全國最高行政機關,各部會職掌需本於職權辦理,這是為何在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中,必須說明憲法相關規定並符合憲法。

江院長也指示各部會首長,除了兩岸監督條例外,未來仍有「服貿」及「貨貿」兩個重要協議,將來要在立法院審議及對外溝通說明。以服貿為例,涉及的部會非常多,只要是與業務主管有關的批評或質疑,請相關部會立即主動、完整回應,或跨部會一起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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