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9)日通過「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10條、第16條及第17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原住民族委員會表示,為因應民國100年6月29日總統公布修正「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9條條文,將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監察人人選的遴聘程序,由主管機關改由行政院提名及聘任規定,故擬具「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10條、第16條及第17條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董事、監察人出缺補聘程序規定,及增訂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之因應措施。(修正條文第10條)
二、修正本基金會董事、監察人解聘程序規定。(修正條文第16條)
三、修正本基金會執行長及副執行長提請董事會同意之遴聘程序,回歸本條例第12條董事會掌理重大人事任免事項辦理。(修正條文第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