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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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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國內醫師人力培育制度完整性、促進國際醫學交流合作 政院通過「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11-04-28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為維持國內醫師人力培育制度完整性,並將外國醫事人員從事臨床醫療教學或訓練加以納管,行政院會今(28)日通過衛生福利部擬具的「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本次修法是為維持國內醫師人力培育制度的完整性,對持外國醫學學歷報考國內醫師考試者,建立適當審查機制,同時將外國醫事人員從事臨床醫療教學或訓練加以納管,有助增進國際醫學交流合作。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衛福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及相關團體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衛福部表示,近來持外國醫學學歷回國參加醫師考試的人數攀升,基於維持國內醫師人力培育制度的完整性,對於持外國醫學學歷報考國內醫師考試者,應有適當審查調管機制;另為因應國內發生重大災難時,各國救援醫師執行醫療行為於法有據,及增進國際醫療合作、醫學交流並促進國內醫療技術發展,因此擬具「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內容如下:

一、修正持國外醫學學歷報考醫師考試者須先通過教育部學歷甄試及免經學歷甄試要件,並配合考選部辦理醫師考試現況,增訂其應通過臨床實作適應訓練之規定。(修正條文第4條之1)

二、增訂醫師報請備查停業之期限及逾停業期限而未依限辦理歇業之法律效果,並配合修正罰責規定所引之項次。(修正條文第10條及第27條)

三、增訂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特殊或緊急情事時,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短期行醫證者之要件,並配合增訂領有短期行醫證者,於符合修正條文第41條之6第2項所定辦法相關規定,非屬違法執行醫療業務情形。(修正條文第28條及第41條之6)

四、增訂教學醫院接受外國醫事人員臨床醫療訓練或邀請其從事短期臨床醫療教學之規定,並配合增訂是類外國醫事人員於符合修正條文第41條之7第4項所定辦法相關規定,非屬違法執行醫療業務情形。(修正條文第28條及第41條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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