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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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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通過「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98-12-17

行政院院會今(17)日通過「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長吳敦義要求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溝通協調,尋求共識,讓本修正案早日完成立法程序,以簡化都市更新事業辦理程序及時程、協助解決執行爭議,有效鼓勵民眾參與都市更新事業,讓都市環境品質更加提昇。

吳院長表示,臺灣地區經過數十年的快速成長,都市人口急遽增加,都市規模不斷擴展,早期發展的地區,已呈現出建築物結構老化、實質環境不佳及都市機能衰退的現象,非常有必要藉由都市更新提升環境品質及公共安全。

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要點如下:

一、 都市更新事業擬訂或變更,實施者經取得全體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辦理公開展覽期間得由30日縮短為15日。

二、 增列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變更,得採簡化作業程序辦理之事由。

三、 增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變更程序規定。

四、 實施者代墊繳納之都市計畫變更負擔與申請容積獎勵及容積移轉費用,納入權利變換共同負擔項目。

五、 權利變換計畫書審議核復期限,應扣除各級主管機關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作技術性諮商及實施者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重新查估權利價值之時間。

六、 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強制拆除或遷移之期限,因情形特殊有正當理由者,其展延次數以2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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