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立移交受刑人程序,行政院院會今(12)日通過「跨國移交受刑人法」草案,將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陳冲表示,目前國人在外國(含大陸地區)服刑人數約有1500餘人,而外國人(含大陸、港澳地區人民)在我國服刑人數,也有492人;由於語言隔閡、文化差異及地理距離等因素,換囚不僅有助犯罪矯治,也是人道考量。
陳院長指出,本草案分別就刑期轉換、折抵、進行程序等立法規範,有助於未來換囚順利進行,請法務部積極向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說明,早日完成立法施行。
本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移交程序之法律適用順序及用詞定義。(草案第2條及第3條)
二、接回我國受刑人返國執行之條件;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受刑人返國執行,應經確認出於自願。(草案第4條及第5條)
三、接回我國受刑人之程序開啟;許可執行移交國法院裁判之專屬管轄;宣告許可執行移交國法院裁判之程序及其救濟。(草案第6條至第8條)
四、移交國法院宣告徒刑之轉換方式、刑期折抵及核發接收命令之程序。(草案第9條至第11條)
五、裁定宣告執行移交國裁判之一事不再理、累犯效力及移交國裁判有再審、非常上訴事由之處理方式。(草案第13條及第14條)
六、經接收返國執行受刑人之假釋條件、免除或減輕其刑之程序及赦免該受刑人之要件。(草案第15條至第17條)
七、本法溯及適用於施行前發生之刑事案件。(草案第22條)
八、遣送外國受刑人返回其本國執行之程序及執行之效力。(草案第18條至第21條)
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間受刑人之移交,準用本法規定。(草案第2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