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16)日通過廢止「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並送請立法院審議廢止。該條例如能順利經立法院審議廢止,將建請總統於98年12月30日建請總統公布廢止。
經濟部表示,為促進產業升級,健全經濟發展,「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自80年1月1日公布施行,並於89年延長實施,十多年來對於協助國內廠商升級轉型有重大助益。現鑒於促產條例第2章租稅減免及第70條之1營運總部租稅優惠條文將於98年12月31日實施屆滿;另為因應全球化之經濟競爭及我國產業即將邁向知識經濟時代,經濟部將對促產條例章節及條文進行全面檢討調整,並研擬「產業創新條例」草案作為接續。
未來「產業創新條例」於99年1月1日公布施行後,有關租稅優惠、補助、技術輔導、產業園區管理設置之法源依據將改適用「產業創新條例」,因此經濟部於今天行政院會提出促產條例廢止案。
鑑於「產業創新條例」中明定自99年1月1日施行,為避免該條例尚未公布,促產條例廢止案先行通過的情形發生,經濟部將於函送促產條例廢止案時向立院各黨團妥為說明,尋求支持,密切追蹤兩法案的審議進度,以利法令順利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