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數位科技發展趨勢,以利股東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並行使股東權,行政院會今(4)日通過經濟部擬具的「公司法」第172條之2、第356條之8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本次修法放寬視訊股東會的召開,有助股東參與股東會並行使股東權,同時亦兼顧公司採行視訊會議需求,符合數位科技發展趨勢。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經濟部表示,隨著數位科技進步,股東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並行使股東權日漸普及,政府應加以重視與保障相關權益。現行「公司法」雖已明定公司經章程訂明,股東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方式為之,但鑑於如發生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時,若因公司章程未及修訂,致股東會無法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方式為之,將對公司運作及股東相關權益有所影響,因此擬具「公司法」第172條之2、第356條之8修正草案。
該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關於公司之股東會,增訂於有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之規定,俾利公司彈性運作及保障股東參與股東會之權利;就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符合之條件等,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修正條文第172條之2)
二、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會,於有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等情事時,中央主管機關亦得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他公告之方式開會。(修正條文第356條之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