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7)日通過「特殊教育法」第10條、第17條、第32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教育部表示,「特殊教育法」於民國73年12月17日制定公布,歷經5次修正,最近一次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現因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的公布施行,該法施行前的公立托兒所、幼稚園或經政府許可設立、核准立案的私立托兒所、幼稚園,應自該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申請改制為幼兒園,為配合該法有關幼兒園之規定,因此擬具「特殊教育法」第10條、第17條、第32條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係將「幼稚園、托兒所」修正為「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幼稚部」修正為「特殊教育學校幼兒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