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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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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修正草案

日期:100-08-04

行政院會今(4)日通過「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將函請考試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研考會表示,「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修正草案,攸關未來各部會內部主計單位組織設計,係屬組織改造配套法案之一環。
研考會指出,本修正草案前於本年1月27日經行政院院會討論通過,函請考試院會銜送立法院審議。案經考試院本年6月2日第11屆第139次會議決議同意會銜,惟就涉及其主管之官制官規事項,建議酌修本條例修正草案。嗣經行政院主計處審酌採納考試院意見重行修正行政院版本,並於7月20日由行政院組改小組邀集銓敘部、內政部、法務部、行政院主計處、人事局、秘書處、法規會等相關機關完成審查。
本案再修正要點如次:

一、將司法院所屬二級機關(構)納入一級主計機構範圍;將原訂兼任人員之職稱為主任,配合現況增列符合一定機關層級及列等條件者,兼任人員職稱為主計員或會計員之但書規定;簡化主計人員考績作業程序條文,至原草案條文較細節之文字則列入本條例施行細則規範;為避免本條例修正通過後之過渡期間,產生原主計機構主辦人員職稱,與本條例規定不符之情形,將原擬於修正各該機關組織法規時應依本條例相關條文規定辦理之文字,參酌現行條文,改為本條例修正通過後,悉依本條例相關條文規定辦理;其餘部分條文配合現況或官制官規酌作文字修正。

二、說明欄之修正為於相關條文敘明主計機構不含括行政法人,主計人員不含括行政法人內部主計人員、同一單位內有二類以上人員,其考績或陞遷等人事管理事項,各循其系統辦理、「一級主計機構所在機關」之意涵、「機關組織法規」包含編制表之意涵,以及本條例所稱「相當官等、職等」之意涵等說明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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