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30)日通過農委會擬具的「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4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林全表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農委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協調溝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農委會表示,「植物品種及種苗法」自民國77年12月5日公布施行以來,歷經四次修正,本次為配合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TPP)籌備工作,TPP文本智慧財產專章規定,締約方應批准或加入「植物新品種保護國際公約」(The 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 UPOV 1991),以該公約規定所有植物品種均納入品種權保護,經檢視「植物品種及種苗法」與上開UPOV 1991規定尚有落差,有調整必要,因此擬具該法第4條修正草案。
該案修正要點為適用「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的植物種類,指為生產農產品而栽培的種子植物、蕨類、苔蘚類、多細胞藻類及其他栽培植物。(撰稿:陳秀真,電話:02-23410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