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30)日通過法務部擬具之「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7條之3、第7條之4修正草案,將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另「監獄行刑法」第148條、第156條修正草案併同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本次修法係就故意殺人及兒虐案件,在被告經法院判決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10年之情形,不可假釋,以嚇阻此類型的犯罪,彰顯社會公義。另依據113年憲判字第2號及第8號判決意旨,就被告行為時責任能力、就審能力認定及得否科處死刑,以及假釋與撤銷假釋之規範,作通盤修正。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司法院及立法院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本案修法重點如下:
一、有關「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增訂於行為時有「刑法」第19條第2項之情形,或審判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者,不得科處死刑。(「刑法」修正條文第63條之1)
(二)增訂故意殺人、殺人未遂或犯「刑法」第286條第6項或第7項之罪,經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10年者,不適用關於假釋之規定;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均算入假釋之已執行之期間內。(「刑法」修正條文第77條)
(三)增訂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受刑人,於經依「刑法」第78條或其他法律規定撤銷假釋後,其執行殘餘刑期長短之認定、最低應執行期間之計算、接續執行他刑之方法及合併計算最低應執行期間等規定。(「刑法」修正條文第78條之1、第78條之2及第79條之1)
二、有關「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7條之3、第7條之4修正草案部分係配合本次「刑法」修正,使新舊法規適用明確。
三、有關「監獄行刑法」第148條、第156條修正草案部分:
(一)明定死刑定讞待執行之收容期間不得折抵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不算入「刑法」第77條第1項已執行之期間內,使相關規範適用明確。(修正條文第148條)
(二)定明本次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15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