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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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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

日期:101-05-24
資料來源:發言人辦公室

行政院院會今(24)日通過內政部所提「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陳冲表示,這次集會遊行法的修正,主要是由申請許可修正為報備、取消本法刑罰規定,並加強對和平、交通及安寧的規範,兼顧自由與秩序,是彰顯人權法治的一項重要法案。請內政部加強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及社會各界溝通說明,以期儘速完成修法程序。

 

內政部指出,「集會遊行法」於民國77年1月20日公布,施行迄今歷經2次修正,為落實馬總統人權政見,因此擬具該法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集會遊行由申請許可修正為報備,並明定報備之期日、程序及事項。(修正條文第4條、第8條及第9條)

 

二、將原不得舉行集會遊行之區域,修正為應於主管機關劃定公告之安全距離外舉行。(修正條文第6條)

 

三、增訂集會遊行之場所、路線、時間競合或相鄰,除當事人另有協議外,主管機關應命報備在後者變更或予以限制。(修正條文第11條)

 

四、增訂集會遊行舉行前有明顯事實將立即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或發生天然災變者,主管機關於必要範圍內應命變更或予以限制。(修正條文第12條)

 

五、增訂集會遊行不得使用暴力、妨害鄰近道路場所使用及學校、醫療院所、考場周邊之安寧規定。(修正條文第14條、第15條、第16條)

 

六、增訂集會遊行負責人得請求現場警察指揮官協助驅離受勸離之人,並修正負責人應宣布集會遊行之中止或結束及負疏導勸離之責。(修正條文第20條、第21條)

 

七、修正主管機關行使警告、命令解散之程序及要件。(修正條文第22條)

 

八、修正集會遊行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處以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增訂未報備、報備不實及違反主管機關變更、限制或指定事項等規定,均處以3萬元以下罰鍰。(修正條文第24條、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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