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23)日通過財政部擬具的「菸酒稅法」第22條修正草案,將現行菸品另徵健康福利捐之規定,修正為菸品依菸害防制法規定應徵收的菸品健康福利捐,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酒稅時代徵,原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每2年檢討1次、用途分配等規定一併刪除;修正草案在今天院會通過後,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劉院長表示,「菸害防制法」第4條已明定菸品健康福利捐徵收法源、金額、用途分配等規範,有關修正規定行政院已於今(98)年1月23日公布,並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為避免法規適用的競合,現行菸酒稅法相關規定有檢討的必要。
財政部表示,菸品健康福利捐是專款專用的經費,性質上並不屬於賦稅範疇,本案修法依據在「菸害防制法」第4條已就相關事項訂有規範,故配合檢討修正,擬具「菸酒稅法」第22條修正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