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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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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

日期:98-02-26

為解決現行幼托體系分流所產生的問題,並因應學前教育及保育制度整合之國際趨勢,行政院院會今(26)日通過教育部與內政部擬具的「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將幼稚園、托兒所、居家式照顧服務、托嬰中心、國小階段兒童課後照顧中心一併納入規範,建立完整及連貫之兒童教育與照顧體系。

行政院長劉兆玄在該草案通過後表示,該草案有助提升兒童教保品質,減輕父母教養子女壓力。此外,該草案亦為整合我國學前教育及照顧的重要里程碑。劉院長並指示教育部及內政部加強向業者說明,並加強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俾能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重點說明如下:
一、將幼稚園、托兒所整併為幼兒園,幼兒園及課後照顧中心之中央主管機關為教育部;居家式照顧服務及托嬰中心之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二、明定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不得從事教保服務、教保機構應建立教保服務人員參與決策機制及具有提供相關資訊義務、居家式照顧服務及教保機構之人力配置與教保服務人員資格、待遇、福利等相關權益、教保服務人員或在教保機構服務之其他人員之消極資格。

三、明定居家式照顧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及教保機構應公開資訊、教保機構應有之安全管理、交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及設備、訓練。

四、第五章「家長之權利及義務」:明定幼兒園得成立家長會、父母或監護人及各級學生家長團體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請求提供資訊、父母或監護人對其子女權益受不當侵害時之異議與申訴權利及其應履行之義務規範。

五、明定居家式照顧服務及教保機構之登記、設立許可、檢查、評鑑、輔導、管理與收退費事項,及對教保機構及其教保服務人員之獎勵等。

六、明定教保機構、教保人員及未具教保人員資格從事教保服務者違反本法相關義務之罰則。

七、明定教保機構改制及調整人力配置之過渡規定、教保服務人員轉換及其過渡規定。(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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