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今(29)日通過衛生署所提的「管制藥品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衛生署表示,在充分保障病人緩解疼痛的基本人權及防止管制藥品遭濫用而成為毒品的前提下,「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明定由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所屬管制藥品製藥工廠專責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的輸出、輸入及產銷。然而,面對各種疾病慢性疼痛控制所需的麻醉藥品需求驟增,以及製藥科技日新月異,醫療用麻醉藥品的類別日趨多樣,極需借重民間製藥業者的產製效能,以因應未來製藥研發與藥品供應需求,因此衛生署擬具「管制藥品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確保民眾醫療照護需用及國防戰備上準備之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供應無缺,提升風險控管與產製能量,增訂必要時得由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委託藥商製造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規定,並授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關於受委託製造者之資格及管理等辦法。(修正條文第4條及第16條)
二、為配合增訂必要時得委託藥商製造之規定,爰修訂相關罰則規定。(修正條文第3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