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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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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陸海空軍懲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3-04-03
資料來源:發言人辦公室

行政院會今(3)日通過 「陸海空軍懲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國防部指出,因應國軍實施組織調整,逐步達成兵役制度改革的政策目標,以及落實兩人權公約對人權保障的要求,經過通盤檢討國軍懲罰制度,並將「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中所規定的重要事項,提升至法律位階,以保障軍中人權,並符合國軍特性及實際管理需求,因此擬具「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 定明違失行為之責任要件、得從輕或免除懲罰、不罰之情形、二人以上共同為違失行為及一人有數種違失行為之處理、懲罰輕重衡量基準、從重懲罰、現役期間之違失行為於退伍後懲罰、暫緩執行懲罰之原因。(修正條文第3條、第4條、第7條至第10 條及第32條)
二. 增列軍官「降階」及「降級」、士官「撤職」、「降階」及「檢束」、士兵「罰薪」之懲罰種類,及刪除士官及士兵「管訓」之懲罰,並將「禁閉」修正為「悔過」。(修正條文第11條至第13條)
三. 修正現役軍人應受懲罰之違失行為態樣,並配合懲罰種類及其效果之調整,修正部分懲罰種類之懲罰權時效;修正受撤職懲罰者停止任用之期間。(修正條文第14條至第16條)
四. 增訂降階懲罰效果,並強化降級、罰薪、檢束、禁足及罰勤之懲罰效果。另修正士官及志願士兵1年內累計記大過3次之效果。(修正條文第17條至第20條、第23條至第25條)。
五. 增訂悔過室之設置、收訓作業、教育課程內容、管理人員之資格、考核及其他相關執行事項,授權國防部以辦法定之。(修正條文第21條)
六. 增訂施以降階懲罰時,應召開評議會議評議,並定明評議會之組成。(修正條文第29條、第30條)
七. 增列不服降階、降級、罰薪及悔過之處分者,得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並增訂悔過處分執行期間得提出異議,經權責長官於24小時內完成審查,經審查如認無理由者,應移送法院準用提審法規定處理。另增訂不得因被懲罰人提起救濟程序,而遭歧視或不公平待遇。(修正條文第31條)
八. 增訂受悔過、檢束、禁足及罰勤之懲罰,其執行期間表現良好者,得經核准免除所餘懲罰之執行。(修正條文第33條)
九. 增訂悔過懲罰執行期間,逢例假、休假或放假日不予補假;另例假或放假日實施之檢束、禁足及罰勤懲罰執行期間,亦不予補假。(修正條文第34條)
十. 增訂本法本次修正後新舊規定之適用原則,並增列降階懲罰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修正條文第35條、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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