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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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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豪雨 災情重大 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 對災區災民展開賑助

日期:98-08-11

莫拉克颱風過境超豪大雨,造成台南、高雄、屏東及台東等縣重大災情。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財團法人賑災基會董事長范良銹表示,為協助受災災民重建家園,受災戶請向居住之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由各該縣市政府造冊向賑災基金會核發賑助金。 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根據財團法人賑災基會重大天然災害災民賑助核給要點,對莫拉克颱風災民賑助: (一) 死亡賑助:因災致死,或因災致重傷於災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死亡者。 (二) 失蹤賑助:因災致行蹤不明者。 (三) 重傷賑助: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者,自住院之日起十五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金額者。 (四) 安遷賑助:因災致住屋毁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 (五) 租屋賑助:檢附租賃契約書影本(申請人應簽章證明與正本相符),依租賃契約書所載實際租期及租金賑助,每人每月最高3000元,每戶最多以三口為限,賑助期間最長為半年。(安遷、租屋、淹水慰助,金以賑助一項為限) (六) 住戶淹水救助:住屋因水災淹水達五十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之現住戶,以一門牌為一戶計算。但建物分別獨立,或非屬獨立而為不同獨立生活戶者,應依其事實認定。(安遷、租屋、淹水慰助,金以賑助一項為限) (七) 失依兒童、青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賑助:因災致失去依靠,生活陷入困 境,急需撫育或安養、養護者。 (八) 緊急物資賑助:因災緊急所需民生物資短缺之災區。 死亡、失蹤、重傷賑助如下: (一) 死亡:100萬(重大災害,比照921震災標準;中央政府20萬元、地方政府20萬元、賑災基金會60萬元)。 (二) 失蹤:100萬(重大災害,比照921震災標準;中央政府20萬元、地方政府20萬元、賑災基金會60萬元)。 (三) 重傷:25萬(中央政府5萬元、地方政府10萬元、賑災金會10萬元)。 (四) 安遷賑助:每人發給慰助金1萬元,每戶以戶內實際居住人口五口為限。(安遷、租屋、淹水慰助金,以賑助一項為限) (五) 租屋賑助:每人每月發給租屋慰助金3000元,每戶以戶內實際居住人口三口為限,賑助期間半年。(安遷、租屋、淹水慰助金,以賑助一項為限) (六)住戶淹水救助:每戶發給2萬元。(安遷、租屋、淹水慰助金,以賑助一項為 限)。 (七)失依兒童、青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賑助:除每人發給慰助金2萬元外,並視個案狀況經實際訪視後,依實際需要予以協助撫育或安置。 (八)緊急物資賑助:視災害狀況及實際需要予以賑助,同一災區最高賑助10 萬元。 前項第二款慰助金於發給後,其失蹤人仍生存者,其發給之慰助金應予繳回。 另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六款之慰助金,以賑助一項為限,受災災民係指災害發生時已在該址辦妥戶籍登記,且居住於該址者。 災民賑助之具領人資格如下: (一) 死亡或失蹤賑助:具領人依下列順序定之: 1.配偶。2,直系親屬卑親屬。3,父母。4,兄弟姐妹。5,祖父母 (二) 重傷賑助:本人。配偶或親屬。 (三) 安遷賑助或租屋賑助或住戶淹水救助:受災戶戶長或現住人員。(安遷、租屋、水淹慰助,以賑助一項為限) (四) 失依兒童、青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賑助:本人、托顧之親屬或社會福利機構。 (五) 緊急物資賑助: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或就近社會福 利機構。 災民賑助除住戶淹水救助外,一律須由中央政府社政主管機關或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於災害發生後三個月內,據實造冊(檢附核定名冊、天然災害救助勘查表情(須經相關單位核章完妥)、受災戶災害發生時之戶口名簿影本及因災致住屋毁損之照片等相關證明文件)備函逕向賑災基金會提出申請。 住戶淹水救助之災民賑助由中央社政單位主管機關或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於災害發生三個月內,就該機關或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已核定發放戶數,據實繕造核定名冊及檢附天然災害救助勘查表影本(須經相關單位核章完妥),向賑災金會申請。 助學金:(一)大專院校:每名15000元,(二)高中、高職及五專(前三年):每年1萬元。(三)國中(小)學:每名5千元。 申請資格:受災區受災家庭,就讀大專院校、高中職(五專前三年)、國中(小)之在學子女,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及格、且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確有就學困難者。 大專院校係指研究所碩士班、大學、四技、二技、五專(後二年)、二專等校;不包括空中大學(大學進修學校)、空中專校(專科進修學校)及軍警學校務(軍警學校自費生,提出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得納入助學範圍)。 大專院校各類在職班、輪調建教班、假日班、學分班、公費生、延畢生、學士後各學系學生不納入助學範圍。 災民住宅重建,自有住宅毁損達不堪居住程度,符合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重大天然災害災民住宅重建重購賑助要點之災戶。 賑助標準,第一類:按每戶人數計算,每戶人數二人以下者,賑助新台幣40萬元;每戶人數三人以上者,賑助新台幣50萬元。 第二類:按每戶人數計算,每戶人數二人以下者,賑助新台幣20萬元,每戶人數三人以上者,賑助新台幣25萬元。(限制條件:第一類限低收入戶。第二類:限中低收入戶)。 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02-89127636 (www.rel.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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