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12)日通過法務部所提「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3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陳冲表示,本案的修正乃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680號解釋,且須在101年7月30日前完成立法,以避免私運管制物品管理出現漏洞。
陳院長強調,本案具有時效性,請法務部會同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法務部表示,本次「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3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條文第2條第1項)
二、第一項之管制物品,由本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修正條文第2條第3項)
(一)為防止犯罪必要,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進口及出口。
(二)為維護金融秩序或交易安全必要,禁止偽造、變造之各種貨幣、有價證券進口及出口。
(三)為維護國民健康必要,禁止、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之物品進口。
(四)為維護國內農業產業發展必要,禁止、限制來自特定地區或一定數額以上之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進口。
(五)為遵守條約協定、履行國際義務,禁止、限制一定物品之進口或出口。
三、本次修正之條文自101年7月30日施行。(修正條文第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