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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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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  完備托育服務體系管理與輔導機制 保護兒童安全健康成長

日期:114-05-08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為完備托育服務體系的管理與輔導機制,建構完善的照顧環境並提升服務品質,行政院會今(8)日通過衛生福利部擬具之「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孩子是國家未來的希望,支持家庭妥善照顧幼兒,是政府應盡的責任。因此,本次制定「兒童托育服務法」,完備托育服務體系的管理與輔導機制,以建構完善的照顧環境並提升服務品質,讓兒童能夠安全健康的發展與成長。
 

卓院長指出,兒童托育首重身心的安全保護與照顧,請衛福部加強跨部會資源整合連結,並與地方政府及民間密切合作,嚴格把關托育相關人員的資格條件及場域安全維護,避免意外或不當對待的發生。
 

卓院長感謝陳時中政委負責審查本法案,後續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衛福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本草案要點如下:

(一)第一章「總則」:本法之立法目的、用詞定義及各級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召開托育服務諮詢會議及其組成;托育服務核心原則及其內容、政府對收托對象得予補助及對辦理托育服務績效卓著者得予獎勵。(草案第1條至第10條)
 

(二)第二章「居家托育」:提供居家托育服務之資格條件及登記;居家托育服務人員應依主管機關訂定之項目與基準收取及退還費用;居家托育服務人員於有收托事實期間應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並應與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簽訂書面契約;配合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所提托育服務及方式內容之意見提供說明之義務。(草案第11條至第17條)
 

(三)第三章「托育機構」:托育機構之種類及其設立應經許可;托育機構收托兒童之年限;托育機構之管理、評鑑、收取及退還費用之依據;托育機構應就托育服務之權利義務關係簽訂書面契約;托育機構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並傳送攝錄影音資料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建置之網際網路系統儲存;公開所提供托育服務相關資訊與配合說明托育服務方式及內容。(草案第18條至第35條)
 
(四)第四章「托育相關人員之資格與義務及托育服務之管理」:居家托育人員、托育機構之負責人、主管人員與托育人員之消極資格及進用規定;托育相關人員涉有本法所列違法事件之調查與審議;托育專業人員應定期接受托育專業知能研習及兒童基本救命術訓練等;托育服務爭議事件調處;依本法取得托育相關人員個人資料與其蒐集、處理及利用。(草案第36條至第56條)
 

(五)第五章「罰則」:托育相關人員、托育機構違反本法規定之處罰。(草案第57條至第72條)
 

(六)第六章「附則」:已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尚未取得服務證書者依本法擔任居家托育人員之落日規定;依本法發給托育服務相關證書免徵規費;主管機關人員執行本法所定職務應出示證明文件;明確本法及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之適用關係。(草案第73條至第7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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