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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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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4、第12條之5修正草案、「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及第6條附表4、附表5修正草案

日期:99-05-13

行政院院會今(13)日通過「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4、第12條之5修正草案、「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及第6條附表4、附表5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未來修法通過後,3年內購買完全以電池為動力的汽車免徵貨物稅並授權地方政府得免徵使用牌照稅。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本次修正是為了推動行政院「智慧電動車發展策略與行動方案」,使電動車的租稅徵免有明確法源依據,並可提高購買電動車誘因。他並要求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協調溝通,以儘速完成立法程序。

在「貨物稅條例」方面,財政部表示,鑑於電動小客車是完全以電池為動力,所以參照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及交通部提供資料,明定其適用貨物稅稅率的馬達馬力級距。另外,於本條文生效日起3年內購買完全以電池為動力的電動汽車(BEV),將提供免徵貨物稅優惠。

在「使用牌照稅法」方面,財政部表示,修正重點為:增訂使用其他動力者,應按其動力劃分等級課稅規定,並授權地方政府得於3年內對完全以電池為動力之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另外,配合增訂完全以電池為動力的電動小客車、電動機器腳踏車等使用牌照稅稅額表。(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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