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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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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修正草案

日期:108-04-11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11)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是國家實現刑罰權,確保刑事偵查程序,也是獄政管理的重要法典。此案除促進監獄收容人的人權保障外,也明確監獄、看守所與收容人間的權利義務,與國際立法趨勢接軌。
 

蘇院長指出,此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向立法院朝野黨團妥為說明,儘速完成修法程序,同時做好獄政管理工作,提升矯正教化功能。
 

該兩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監所人員執行職務,應符合比例原則、尊重收容人尊嚴及維護其人權,並明定不得長期單獨監禁。另增訂於監所設獨立之外部視察小組,落實透明化原則(監刑法草案第6條、第7條;羈押法草案第4條、第5條)。

二、增訂監獄得對收容人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之要件、程序及期限,以及安排醫事人員評估其身心狀況,並提供適當協助之規定,以維護人權。(監刑法草案第23條;羈押法草案第18條)

三、為保障收容人權利,明定監所人員得使用法務部核定之棍、刀、槍及其他器械為必要處置之要件。(監刑法草案第25條;羈押法草案第20條)

四、監所作業收入基於「取之收容人,用之收容人」之精神,修正作業賸餘由現行37.5%提高至60%充收容人勞作金。另明定延長作業時間應經收容人同意,並應給與超時勞作金;以及明定收容人因作業或職業訓練而有傷亡情形者,應發給補償金之規定,以強化其保障(監刑法草案第32條、第37條、第38條;羈押法草案第25條、第30條、第31條)。

五、增訂監所依其規模及收容對象、特性,得在資源可及範圍內備置相關醫事人員,於夜間及假日為戒護外醫之諮詢判斷,並由衛生主管機關定期督導、協調及協助改善衛生醫療相關事項。(監刑法草案第49條;羈押法草案第44條)

六、為保障收容人通信、投稿權益,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56號解釋意旨,明定監所檢查收容人之書信,係為確認有無夾帶違禁物品,並列舉得閱讀、刪除其書信內容之情形。另為使收容人應能獲得保密及有效之法律協助,規定收容人與其律師、辯護人之通信、接見,無論所涉訴訟或程序種類為何,應符合開拆不閱覽,監看不與聞之精神(監刑法草案第72條、第74條;羈押法草案第65條、第66條)。

七、因應司法院釋字第653號、第720號及第755號解釋,增訂「陳情、申訴及起訴」相關規定,確認監所與收容人間為行政法上關係,所衍生之公法上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循申訴、行政訴訟途徑解決,保障收容人相關救濟權利。另因應司法院釋字第691號解釋,對於不予假釋、撤銷假釋、廢止假釋之處分,明定受刑人得提起復審,及不服復審所為決定,得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等規定。 (監刑法草案第90條至第114條、第121條至第136條;羈押法草案第82條至第10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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