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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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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中華民國刑法」、「陸海空軍刑法」及「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8-04-18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18)日通過法務部、國防部及中央選舉委員會分別擬具的「中華民國刑法」第251條、第313條;「陸海空軍刑法」第72條及「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為遏止假訊息對國家社會與公共利益造成的負面影響,行政院就法制面通盤檢討,前已提出第一波修正法案送立法院審議中,此次再提出三項法案修正,除修正現行有關散布不實訊息罪的構成要件及罰則外,增訂以傳播工具散布不實訊息的加重處罰;另增訂應揭露公民投票廣告的刊播者、出資者等資訊及其違反的罰則,避免不實廣告破壞公投公正性。
 

蘇院長指出,該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國防部及中選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上述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中華民國刑法」第251條、第313條修正草案 :

(一)擴大囤積物品之類型,並加重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傳送影響物價之不實資訊犯行之處罰。(修正條文第251條)

(二)提高罰金刑,並加重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散布之不實資訊,損害他人信用犯行之處罰。(修正條文第313條)

二、「陸海空軍刑法」第72條修正草案:增列捏造關於軍事上不實訊息及傳述關於軍事上之謠言或不實訊息之犯罪態樣,並加重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傳播關於軍事上不實訊息之處罰。

三、「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因應利用網際網路等媒體從事公民投票宣傳活動之失序現象,就公民投票廣告之相關內容予以規範,並明定違反者之處罰。(修正條文第20條之1至第20條之3、第43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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