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3)日通過「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教育部表示, 為協助經濟弱勢學生就學,該部自97年起於全國公立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實施教育儲蓄戶措施,惟受限於「公益勸募條例」規定3年剩餘款需返還捐贈人,以及每年需申請勸募許可的執行困境,因此擬具「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草案。
該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明定學校勸募所得金錢之用途,並應於勸募前,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請勸募許可。(草案第4條、第5條)
二、學校應設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及該小組之任務。(草案第8條)
三、指定對象捐款之處理方式。(草案第9條)
四、學校應定期將教育儲蓄戶之收支及結餘留用情形,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草案第11條)
五、學校遭禁止、結束勸募行為時,所募得金錢之處理方式。(草案第12條、第13條)
六、學校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之罰則。(草案第15條至第18條)
七、本條例施行前已設置教育儲蓄戶學校之過渡條款。(草案第1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