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7)日通過「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3條之1、第9條、第18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教育部表示,「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於民國89年12月13日制定公布,歷經3次修正,最近一次於102年12月11日修正公布。現為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的公布施行,該法施行前的公立托兒所、幼稚園或經政府許可設立、核准立案的私立托兒所、幼稚園,應自該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申請改制為幼兒園,為配合該法有關幼兒園的規定及行政院組織改造,故擬具「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3條之1、第9條、第18條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係將「幼稚園」修正為「幼兒園」,「幼稚教育」修正為「學前教育與照顧服務」,並將「行政院主計處」修正為「行政院主計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