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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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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4-10-15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15)日通過財政部擬具的「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毛治國表示,為因應金融市場激烈競爭與企業化經營需要,鬆綁臺灣金控公司預算、人事及採購等相關規定,有助於增加其經營彈性及提升競爭力。該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協調,以順利完成立法程序。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針對該公司企業化經營之需求,就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等方面為特別之規定,爰該條例有關上揭事項之規範應優先適用。(修正條文第1條)
二、為強化金融專業管理效能,修正該公司及子公司具外國國籍或雙重國籍董事人數相關之限制,並增訂董事長不得具外國國籍或雙重國籍之規定。(修正條文第5條)
三、政府要求國營事業良好之經營績效為主要管理目標,毋須就預算細項逐一審理,爰簡化該公司之預算審議程序;惟決算財務報告仍應送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並得派員抽查。(修正條文第7條之1)
四、規定該公司及子公司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之租賃物採購事項,排除適用「政府採購法」;另就辦理併購遴聘外部顧問、海外分支機構或子公司之採購及以委任契約聘任業務發展所需高階專業人員等事項,得逕予適用「政府採購法」限制性招標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12條)
五、為強化資本,規定政府得以該公司及子公司原以贈與方式繳回國庫之國有不動產抵充增資之股款。另該公司之銀行子公司因政策及歷史因素,持有非屬自用或非投資目的之不動產,為利資產活化,爰明定不受「銀行法」對投資非自用不動產規定之限制。(修正條文第12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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