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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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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5-04-21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21)日通過財政部擬具的「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張善政表示,該法案主要是為了符合世界貿易組織(WTO)有關原產地預先審核規定,防止進口人將貨物化整為零,濫用三千元臺幣以下免稅規定,並明定關務欠繳案件的執行期間。該案送立法院審議後,請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溝通,以利順利通過。

財政部表示,現行「關稅法」並未規範欠繳案件的執行期間,致使納稅義務人負擔無限期的繳納義務而有侵害人權之虞;又進口快遞貨物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三千元以下者免徵關稅,由於業者頻繁進口低價快遞貨物,如仍予以免稅,將有稅制不公的疑慮,為解決問題,以補充現行法其他規範的不足,因此擬具「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進出口貨物稅則之分類,除該法另有規定外,依海關進口稅則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條)
二、定明滯報費、利息、應追繳之貨價之受清償順序及欠繳各該費用者,海關得通知有關機關為限制移轉、設定他項權利或減資登記。(修正條文第8條及第48條)
三、建立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制度。(修正條文第28條)
四、放寬海關及業者申請加封封條之適用範圍。(修正條文第28條之1)
五、將進口次數頻繁之貨物排除適用低價免稅規定,並授權財政部定明認定基準。(修正條文第49條)
六、保稅工廠之自用機器、設備未依規定補繳關稅而輸往課稅區者,以私運貨物進口論。(修正條文第78條)
七、增訂海關對於違規情節重大之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業者,得逕行停止其六個月以下進儲貨櫃及貨物或廢止其登記。另為處罰明確計,修正相關罰則之構成要件。(修正條文第82條、第84條至第87條、第88條至第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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