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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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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動物用藥品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1-08-16
資料來源:發言人辦公室

行政院院會今(16)日通過農委會所提「動物用藥品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農委會表示,「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於民國60年8月公布施行,迄今歷經多次修正,為遏止動物用偽、禁藥品的製造、販賣及使用,避免該等非法動物用藥品流入市面,造成對社會及經濟的危害,因此就違反本法所定偽、禁藥規定者,提高相關罰則。
此外,為利拓展動物用藥品外銷市場,促進動物用藥品產業發展,本次也修正國內製造專供輸出的動物用藥品的管理相關規定。
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製造專供輸出之動物藥品之審查基準及程序得予簡化,且不得於國內販賣或移作他用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2條)
二、修正許可證有效期限及逾期之處理方式。另基於維護動物、人體健康或其他重大原因,增列中央主管機關得重新評估,限制已核准登記之動物用藥品之使用方式、範圍,並得廢止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4條)
三、為維護動物健康及公共衛生,增訂使用不實資料或證明文件,申請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許可證展延或變更登記者,應不予核准、撤銷及2年內不得申請之處置規定。(修正條文第14條之1)
四、為避免經廢止或撤銷許可證之動物用藥品繼續販賣使用,危害人體及動物健康,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命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或販賣業者回收或銷毀該動物用藥品。(修正條文第14條之2)
五、為使查緝動物用偽藥、禁藥或劣藥案件順利推動,以期遏止不法藥品來源,增訂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販賣業者、獸醫診療機構、禽畜與水產養殖業者及飼料製造業者或其他使用動物用藥品者提供不法藥品來源資料之義務。(修正條文第26條、第40條)
六、為避免動物用偽、禁藥品流入市面,造成社會及經濟危害,將製造或輸入動物用偽、禁藥之處罰刑度統一,以達嚇阻之效,並增訂致人於死、重傷及過失犯之處罰。(修正條文第33條)
七、提高分裝、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動物用偽藥或禁藥之刑度,並增訂致人於死、重傷及未遂犯之罰責。(修正條文第35條)
八、考量動物用劣藥相關違法行為較為輕微,為避免處罰過於嚴苛,調降罰鍰金額俾符處罰比例原則。(修正條文第36條)
九、提高禽畜與水產養殖業者及飼料製造業者違法使用來歷不明、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製造、輸入之動物用製劑或人用藥品之罰責,並得公告其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及違規情節。(修正條文第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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